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fā)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
國稅函〔2008〕723號 發(fā)布日期:2008-08-07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單位對離退休人員發(fā)放退休工資以外的獎金補貼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請示》(閩地稅發(fā)[2008]121號)收悉。經(jīng)研究,批復如下:
離退休人員除按規(guī)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yǎng)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guī)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6〕526號 發(fā)布日期:2006-06-05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學校外聘教師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京地稅個[2006]174號)收悉。經(jīng)研究,批復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所稱的“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xié)議),存在長期或連續(xù)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二、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紅蕾財稅標注:根據(jù)2011.04.18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本文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2011.05.01起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四、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5〕382號 2005-04-26
紅蕾財稅標注:根據(jù)2006.06.05 國稅函〔2006〕52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對本文“退休人員再任職”進行界定,詳見 國稅函〔2006〕526號。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廈地稅發(fā)[2005]34號)收悉。經(jīng)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08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影視演職人員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385號)的規(guī)定精神,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上一篇:國稅函〔2008〕828號-關于企業(yè)處置資產(chǎn)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
下一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