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7〕244號-關于股權轉讓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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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07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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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股權轉讓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7〕244號 發(fā)布日期:2007-02-28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中的轉讓股權的認定問題的請示》(粵地稅發(fā)[2006]187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你省某溫泉公司原全體股東,通過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以轉讓公司全部資產方式將股權轉讓給新股東,協(xié)議約定時間以前的債權債務由原股東負責,協(xié)議約定時間以后的債權債務由新股東負責。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原股東取得股權轉讓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對于原股東取得轉讓收入后,根據(jù)持股比例先清收債權、歸還債務后,再對每個股東進行分配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原股東股權轉讓總收入-原股東承擔的債務總額+原股東所收回的債權總額-注冊資本額-股權轉讓過程中的有關稅費)×原股東持股比例。
其中,原股東承擔的債務不包括應付未付股東的利潤(下同)。
(二)對于原股東取得轉讓收入后,根據(jù)持股比例對股權轉讓收入、債權債務進行分配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原股東分配取得股權轉讓收入+原股東清收公司債權收入-原股東承擔公司債務支出-原股東向公司投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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