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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6年第5號-關于3項個人所得稅事項取消審批實施后續(xù)管理的公告
文章編輯:李巧翔       發(fā)布日期:2016年02月21日      訪問量:1247

關于3項個人所得稅事項取消審批實施后續(xù)管理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號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的通知》(稅總發(fā)〔2015〕141號)等規(guī)定,現(xiàn)就下列個人所得稅事項取消審批的后續(xù)管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取消促進科技成果轉(zhuǎn)化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審核”的后續(xù)管理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zhuǎn)化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12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促進科技成果轉(zhuǎn)化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審核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833號)規(guī)定,將職務科技成果轉(zhuǎn)化為股份、投資比例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或者獲獎人員,應在授(獲)獎的次月15日內(nèi)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報送《科技成果轉(zhuǎn)化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備案表》(見附件1)。技術成果價值評估報告、股權獎勵文件及其他證明材料由獎勵單位留存?zhèn)洳椤?/p>

二、關于“取消個人取得股票期權或認購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納稅有困難的審核”的后續(xù)管理

(一)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0號)規(guī)定,納稅人若選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其扣繳義務人應在股票期權行權的次月15日內(nèi),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手續(xù),報送《個人取得股票期權或認購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表》(見附件2)。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由扣繳義務人留存?zhèn)洳椤?/span>

紅蕾財稅標注:根據(jù) 2016.09.28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本文第二條第(一)項自2016年9月1日起廢止。

(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8〕9號)規(guī)定,納稅人若選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其扣繳義務人應在實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的次月15日內(nèi),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手續(xù),報送《個人取得股票期權或認購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表》(見附件2)。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由扣繳義務人留存?zhèn)洳椤?/span>

紅蕾財稅標注:依據(jù)2023年5月26日發(fā)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8號)的規(guī)定,第二條第二項作廢。

三、關于“取消對律師事務所征收方式的核準”的后續(xù)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強化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投資者個人所得稅查賬征收的通知》(國稅發(fā)〔2002〕123號)第三條廢止后,統(tǒng)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關于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guī)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等相關規(guī)定實施后續(xù)管理。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促進科技成果轉(zhuǎn)化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審核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833號)第二條第一項和第三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8〕9號)第二條關于“可在報經(jīng)當?shù)刂鞴芏悇諜C關批準后”的規(guī)定和第三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月28日


 附件: 

科技成果轉(zhuǎn)化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備案表.doc

個人取得股票期權或認購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表.doc

相關文件:

1.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3項個人所得稅事項取消審批實施后續(xù)管理的公告》的解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5〕57號)等規(guī)定,明確取消個人所得稅行政審批事項的后續(xù)管理要求,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3項個人所得稅事項取消審批實施后續(xù)管理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為方便納稅人理解,現(xiàn)對《公告》中主要問題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2015年11月17日,稅務總局發(fā)布了《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的通知》(稅總發(fā)〔2015〕141號),取消了29項中央指定地方稅務機關實施的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其中涉及取消“對律師事務所征收方式的核準”和“個人取得股票期權或認購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納稅有困難的審核”兩項個人所得稅行政審批事項。通知發(fā)布后,亟待修改相關規(guī)定和征管流程,明確取消審批事項后續(xù)管理要求。          

2007年,稅務總局發(fā)布了《關于取消促進科技成果轉(zhuǎn)化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審核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833號),取消了“促進科技成果轉(zhuǎn)化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審核”,并明確了相關后續(xù)管理工作。但是,由于該通知要求提供科技管理部門出具的《出資入股高新技術成果認定書》,而科技部已取消了對該項目的認定工作,同時為了鼓勵大眾創(chuàng)業(yè)萬眾創(chuàng)新,激發(fā)“雙創(chuàng)”新動能,有必要進一步優(yōu)化相關后續(xù)管理工作。

 基于以上考慮,稅務總局制定發(fā)布了《公告》,明確了征納雙方較為關心的辦理備案手續(xù)的主體、辦理時間和備案材料要求等問題,旨在全面落實取消個人所得稅行政審批事項要求,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優(yōu)化納稅服務。

 二、主要內(nèi)容

 (一)優(yōu)化了“取消促進科技成果轉(zhuǎn)化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審核”的后續(xù)管理。

 1.明確了辦理備案手續(xù)的主體和時間

 將職務科技成果轉(zhuǎn)化為股份、投資比例的科研機構、高等學?;蛘攉@獎人員,應在授(獲)獎的次月15日內(nèi)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2.簡化了備案材料要求

 備案時僅需報送《科技成果轉(zhuǎn)化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備案表》,不再需要提供科技管理部門出具的《出資入股高新技術成果認定書》。技術成果價值評估報告、股權獎勵文件及其他證明材料留存?zhèn)洳椤?/p>

(二)明確了“取消個人取得股票期權或認購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納稅有困難的審核”的后續(xù)管理

1.明確了辦理備案手續(xù)的主體和時間

扣繳義務人應在股票期權行權或?qū)嶋H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的次月15日內(nèi),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分期繳稅備案手續(xù)。

 2.明確了備案材料要求

 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取得股票期權行權、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補貼辦理分期繳稅備案手續(xù)時,需報送《個人取得股票期權或認購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表》。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由扣繳義務人留存?zhèn)洳椤?/p>

 (三)明確了“取消對律師事務所征收方式的核準”的后續(xù)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強化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投資者個人所得稅查賬征收的通知》(國稅發(fā)〔2002〕123號)第三條廢止后,統(tǒng)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關于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guī)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等相關規(guī)定實施后續(xù)管理。

 三、施行時間和文件廢止

《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取消促進科技成果轉(zhuǎn)化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審核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833號)第二條第(一)項和第三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8〕9號)第二條關于“可在報經(jīng)當?shù)刂鞴芏悇諜C關批準后”的規(guī)定和第三條同時廢止。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促進科技成果轉(zhuǎn)化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審核權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7〕833號 發(fā)布日期:2007-08-01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寧夏、西藏自治區(qū)國家稅務局:

根據(jù)國務院關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現(xiàn)對取消促進科技成果轉(zhuǎn)化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審核權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zhuǎn)化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125號)規(guī)定,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zhuǎn)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經(jīng)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此項審核權自2007年8月1日起停止執(zhí)行。

二、取消上述審核權后,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zhuǎn)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管理。

(一)將職務科技成果轉(zhuǎn)化為股份、投資比例的科研機構、高等學?;蛘攉@獎人員,應在授(獲)獎后30日內(nèi),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出資入股高新技術成果認定書》、技術成果價值評估報告和確認書,以及獎勵的其他相關詳細資料。

紅蕾標注:根據(jù)2016.01.28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3項個人所得稅事項取消審批實施后續(xù)管理的公告》本文第二條第一項和第三條自2016年1月28日起廢止。

(二)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或者獲獎人員提供的上述材料認真核對確認,并將其歸入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一戶式”檔案,一并動態(tài)管理。

(三)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獲獎人員建立電子臺賬(條件不具備的可建立紙質(zhì)臺賬),及時登記獎勵相關信息和股權轉(zhuǎn)讓等信息,具體包括授獎單位、獲獎人員的姓名、獲獎金額、獲獎時間、職務轉(zhuǎn)化股權數(shù)量或者出資比例,股權轉(zhuǎn)讓情況等信息,并根據(jù)獲獎人員股權或者出資比例變動情況,及時更新電子臺賬和紙質(zhì)臺帳,加強管理。

(四)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對有關科研機構、高等學?;蛘攉@獎人員的日常檢查,及時掌握獎勵和股權轉(zhuǎn)讓等相關信息,防止出現(xiàn)管理漏洞。

三、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獲獎人不能提供上述資料,或者報送虛假資料,故意隱瞞有關情況的,獲獎人不得享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優(yōu)惠政策,稅務機關應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報送虛假資料,故意隱瞞有關情況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獲獎人進行處理。

紅蕾標注:根據(jù)2016.01.28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3項個人所得稅事項取消審批實施后續(xù)管理的公告》本文第二條第一項和第三條自2016年1月28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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