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影視演職人員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7〕385號 1997-06-27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幾個政策問題的請示》(川地稅發(fā)[1997]060號)收悉,經(jīng)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
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的規(guī)定,凡與單位存在工資、人事方面關系的人員,其為本單位工作所取得的報酬,屬于“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征稅范圍;而其因某一特定事項臨時為外單位工作所取得的報酬,不屬于稅法中所說的“受雇”,應是“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征稅范圍。因此,對電影制片廠導演、演職人員參加本單位的影視拍攝所取得的報酬,應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電影制片廠為了拍攝影視片而臨時聘請非本廠導演、演職人員,其所取得的報酬,應按“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創(chuàng)作的影視分鏡頭劇本,用于拍攝影視片取得的所得,不能按稿酬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應比照第一條的有關原則確定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但作為文學創(chuàng)作而在書刊雜志上出版、發(fā)表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根據(jù)2002-05-09國稅發(fā)〔2002〕5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劇本使用費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該條有變化)
三、電影制片廠買斷已出版的作品或向作者征稿而支付給作者的報酬,屬于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如電影文學劇本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fā)表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紅蕾標注:根據(jù)2011-01-04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本文第三條廢止。
此復。
相關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劇本使用費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文號:國稅發(fā)〔2002〕52號 發(fā)布日期:2002-05-09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為促進文化事業(yè)發(fā)展,豐富人民群眾文化生活,經(jīng)研究,現(xiàn)對電影、電視劇劇本作者取得的劇本使用費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政策調(diào)整如下:
對于劇本作者從電影、電視劇的制作單位取得的劇本使用費,不再區(qū)分劇本的使用方是否為其任職單位,統(tǒng)一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執(zhí)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影視演職人員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385號)中與本通知精神不符的規(guī)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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