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1999〕329號-?關于明確殘疾人所得征免個人所得稅范圍的批復
文章編輯:易凱慶
發(fā)布日期:2005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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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明確殘疾人所得征免個人所得稅范圍的批復
國稅函〔1999〕329號 發(fā)布日期:1999-05-21
《關于如何確定殘疾人所得征免個人所得稅的范圍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五條第一款及其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僅限于勞動所得,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稅法第二條所列的其他各項所得,不屬減征照顧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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