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2年第55號-關于納稅人資產(chǎn)重組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文章編輯:易凱慶
發(fā)布日期:201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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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chǎn)重組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5號
現(xiàn)將納稅人資產(chǎn)重組中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原納稅人”)在資產(chǎn)重組過程中,將全部資產(chǎn)、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新納稅人”),并按程序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結轉至新納稅人處繼續(xù)抵扣。
二、原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認真核查納稅人資產(chǎn)重組相關資料,核實原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產(chǎn)重組進項留抵稅額轉移單》(見附件)。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產(chǎn)重組進項留抵稅額轉移單》一式三份,原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留存一份,交納稅人一份,傳遞新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一份。
三、新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將原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傳遞來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產(chǎn)重組進項留抵稅額轉移單》與納稅人報送資料進行認真核對,對原納稅人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在確認無誤后,允許新納稅人繼續(xù)申報抵扣。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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