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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法
文章編輯:易凱慶       發(fā)布日期:2017年12月27日      訪問量:2087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17年12月27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12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法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的規(guī)定收購煙葉的單位為煙葉稅的納稅人。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煙葉稅。

第二條 本法所稱煙葉,是指烤煙葉、晾曬煙葉。

第三條 煙葉稅的計稅依據(jù)為納稅人收購煙葉實際支付的價款總額。

紅蕾標注:根據(jù)2018.06.29 財稅〔2018〕75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煙葉稅計稅依據(jù)的通知》“納稅人收購煙葉實際支付的價款總額包括納稅人支付給煙葉生產銷售單位和個人的煙葉收購價款和價外補貼。其中,價外補貼統(tǒng)一按煙葉收購價款的10%計算?!?/span>

第四條 煙葉稅的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五條 煙葉稅的應納稅額按照納稅人收購煙葉實際支付的價款總額乘以稅率計算。

第六條 煙葉稅由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征收管理。

第七條 納稅人應當向煙葉收購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煙葉稅。

第八條 煙葉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購煙葉的當日。

第九條 煙葉稅按月計征,納稅人應當于納稅義務發(fā)生月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并繳納稅款。

第十條 本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28日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相關文件:

財政部、稅務總局

關于明確煙葉稅計稅依據(jù)的通知 

財稅〔2018〕75號    2018-06-29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法》有效實施,經(jīng)國務院同意,現(xiàn)就煙葉稅計稅依據(jù)通知如下:

  納稅人收購煙葉實際支付的價款總額包括納稅人支付給煙葉生產銷售單位和個人的煙葉收購價款和價外補貼。其中,價外補貼統(tǒng)一按煙葉收購價款的10%計算。

請遵照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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