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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吉林省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
吉財公告〔2020〕30號 2020-07-20
根據(jù)《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號)的有關要求,現(xiàn)就吉林省公益性社會組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企業(yè)或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用于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公益慈善事業(yè)捐贈支出,準予按稅法規(guī)定在計算應納稅額時扣除。
二、本公告第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組織,包括依法設立或登記并按規(guī)定條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慈善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群眾團體。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及管理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執(zhí)行。依法登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統(tǒng)稱社會組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及管理按本公告執(zhí)行。
三、社會組織的業(yè)務范圍應符合下列特定的公益目的:
(一)慈善組織
1、扶貧、濟困;
2、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yōu)撫;
3、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wèi)生事件等突發(fā)事件造成的損害;
4、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體育等事業(yè)的發(fā)展;
5、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
6、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規(guī)定的其他公益活動。
(二)其他社會組織
1.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2.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體育事業(yè);
3.環(huán)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4.促進社會發(fā)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yè)。
四、社會組織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fā)展公益事業(yè)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全部資產(chǎn)以及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運營結余主要用于符合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yè)。
(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chǎn)不歸屬任何個人或營利組織。
(六)不經(jīng)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yè)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該法人財產(chǎn)的分配。
(九)具有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且免稅資格在有效期內(nèi)。
(十)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前兩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業(yè)的支出占上年總收入的比例均不低于70%,前兩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費用占當年總支出的比例均不高于10%;計算慈善事業(yè)支出比例時,上一年的總收入按《民政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guī)定>的通知》(民發(fā)〔2016〕189號)執(zhí)行,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數(shù)代替上年總收入。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度每年用于公益事業(yè)的支出占上年末資產(chǎn)的比例均不低于8%,前兩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費用占當年總支出的比例均不高于12%;計算公益事業(yè)支出比例時,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凈資產(chǎn)平均數(shù)代替上年末凈資產(chǎn)。
(十)社會組織評估等級為3A以上(含3A)且評估結果在確認公益性捐贈扣除資格時仍在有效期內(nèi)。
(十一)前兩年度未受到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警告除外),前兩年度未被登記管理機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公益慈善事業(yè)支出、管理費用和總收入的標準和范圍,按照《民政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guī)定>的通知》(民發(fā)〔2016〕189號)關于慈善活動支出、管理費用和上年總收入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新成立的慈善組織,要滿足本條第一項至第九項內(nèi)容。
五、社會組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程序:
我省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與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同步進行。
(一)在省民政廳登記成立的社會組織,由省民政廳收集匯總下列材料:
1.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申請。
2.社會組織章程。
3.社會組織登記證書復印件。
4.上一年度資金來源和使用情況,公益活動明細情況或新成立社會組織注冊資金來源情況。
5.上一年度的工資薪金情況專項報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員整體平均工資薪金水平、重要人員工資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資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員)或新成立社會組織的薪酬制度和人員工資標準。
6.具有資質(zhì)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
7.社會組織上一年度工作報告(慈善組織)或上一年度年檢報告。
8.社會組織評估等級材料。
(二)在各地登記成立的社會組織,由登記管理機關收集匯總下列材料,并報省民政廳:
1.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申請。
2.社會組織章程。
3.社會組織登記證書復印件。
4.上一年度資金來源和使用情況,公益活動明細情況或新成立社會組織注冊資金來源情況。
5.上一年度的工資薪金情況專項報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員整體平均工資薪金水平、重要人員工資薪金信息或新成立社會組織的薪酬制度和人員工資標準。
6.具有資質(zhì)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新成立的社會組織不報此項內(nèi)容)。
7.社會組織上年度報告(慈善組織)或上一年度年檢報告(新成立的社會組織不報此項內(nèi)容)。
8.社會組織評估等級材料(新成立的社會組織不報此項內(nèi)容)。
(三)省民政廳結合社會組織的年報或年檢、日常監(jiān)督管理、社會組織評估等情況,對社會組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進行審核,提出初步意見。省財政廳、省稅務局依據(jù)社會組織免稅資格申請材料,審批社會組織的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對獲得免稅資格的社會組織,根據(jù)省民政廳的初步意見,由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和省民政廳依照相關規(guī)定,聯(lián)合確定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名單,并發(fā)布公告。
(四)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對象包括:
1.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將于當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會組織。
2.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但又重新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
3.登記設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
(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在全國范圍內(nèi)有效,有效期為三年。本條第四項的第一種情形,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自發(fā)布名單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算,本條第四項的另兩種情形,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自發(fā)布名單公告的當年1月1日起算。
(六)各地登記管理機關要將本條第二項所規(guī)定的內(nèi)容于每年9月30日前報省民政廳,每年年底前,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和省民政廳按照權限完成社會組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和發(fā)布工作,明確社會組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起始時間并在官方網(wǎng)站發(fā)布。
六、公益性社會組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一)未按本公告規(guī)定時間和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專項信息報告的;
(二)最近一個年度用于公益慈善事業(yè)的支出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
(三)最近一個年度支出的管理費用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
(四)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到期后超過六個月未重新獲取免稅資格的;
(五)受到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警告除外)的;
(六)被登記管理機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七)社會組織評估等級低于3A或者無評估等級的。
七、公益性社會組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且取消資格的當年及之后三個年度內(nèi)不得重新確認資格:
(一)違反規(guī)定接受捐贈的,包括附加對捐贈人構成利益回報的條件、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性活動、利用慈善捐贈宣傳煙草制品或法律禁止宣傳的產(chǎn)品和事項、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捐贈等情形;
(二)開展違反組織章程的活動,或者接受的捐贈款項用于組織章程規(guī)定用途之外的;
(三)在確定捐贈財產(chǎn)的用途和受益人時,指定特定受益人,且該受益人與捐贈人或公益性社會組織管理人員存在明顯利益關系的。
八、公益性社會組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且不得重新確認資格:
(一)從事非法政治活動的;
(二)從事、資助危害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活動的。
九、為加強社會組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管理,登記管理機關每年要收集分析稅前扣除資格有效期社會組織的年檢或年報、評估以及受到登記管理機關處罰和其他違法失信情況等信息。各地登記管理機關每年在上報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材料時,對于存在本公告第五條、第六條和第七條問題的社會組織提出處理意見,于每年上報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材料時一并上報。對應當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組織,由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和省民政廳核實相關信息后,向社會發(fā)布取消資格名單公告。自發(fā)布公告的次月起,相關公益性社會組織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十、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公益性的社會組織,依據(jù)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和省民政廳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社會組織名單的公告,到同級財政部門領取公益事業(yè)捐贈票據(jù)。
十一、社會組織登記成立時的注冊資金捐贈人,在社會組織首次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當年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可按規(guī)定對其注冊資金捐贈額進行稅前扣除。
十二、除另有規(guī)定外,公益性社會組織在接受企業(yè)或個人捐贈時,按以下原則確認捐贈額:
(一)接受的貨幣性資產(chǎn)捐贈,以實際收到的金額確認捐贈額。
(二)接受的非貨幣性資產(chǎn)捐贈,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捐贈額。捐贈方在向公益性社會組織捐贈時,應當提供注明捐贈非貨幣性資產(chǎn)公允價值的證明;不能提供證明的,接受捐贈方不得向其開具捐贈票據(jù)。
(三)公益性社會組織向捐贈企業(yè)或個人開具捐贈票據(jù)時,要附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名單公告的影印件。
十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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